平安基本法(天津交通智能查询网)

2022-09-13 5:06:21 生活资讯 yemeh

平安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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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先锋一区群锋部,鲁群英部的代理人,工号1095650526,于2018年5月入职,2021年7月离职。自2019年1月鲁群英部升部以来,到2021年7月期间,本人被平安公司及群锋部经理鲁群英违法扣取所谓“出勤费”共计7140元,拒不退还。(附件有平安e行销每月被非法扣取的金额截图和cxcel明细表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双方仅是代理合作关系,非雇佣关系,又不发工资的,无权强制要求代理人每天按时来出勤,更不能因为不出勤或迟到早退,倒扣代理人的佣金和私人财产。平安公司内部所谓的《基本法》,不能违反国家大法。本人将通过法律等合法手段,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起诉、网络和新闻媒体曝光等方式)。

保险本身没有问题,可以解决投保人遇到风险产生的问题,对于保险产品好坏,见仁见智。以下仅对平安公司如何对待代理人,如何套路、侵害代理人权益,割代理人韭菜的问题,逐一曝光。

另外,通过这三年多的代理人经历,本人了解到平安公司对于代理人一系列侵害代理人利益的手段和行为,现总结如下,希望对你有帮助,看你是否中招,欢迎遗漏补缺。当然,本人只是02级普通代理人,接触的事情有限,相信如果的04级主管或更*别,还有更多黑幕,就象平安人寿重庆分公司的部经理许英琼,和她的师傅段前碧总监。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百度和抖音搜索“许英琼”三个字。

一、违法押金。

首先一进公司上号,就要缴纳500元押金,现在连雇佣关系《劳动法》都禁止收取用工押金,不知平安非雇佣的代理关系收500元押金的法律依据何在?而且离职时这500元押金并不容易退还,少则两三个月,多则网友曝料三年都没退成。


二、违法扣钱

平安公司在代理人入职在第一个月的佣金中,都会强行截扣625元的费用,在代理人入职6个月后,在第7个月的佣金中给予退还,美其名曰“新人卓越奖”。明明是代理人自己的钱,非法扣留了6个月,还说是发给你的奖,做不满6个月,就不退了,见过这么不要L的事么?

更严重的是,大多数初入职的代理人其实都坚持不了6个月就离职了,但一般都能做一两个月(因为可以自保件),这就导致平安保险公司非法掠夺了许许多多做不满6个月的代理人的私人财产。每人625元,按平安30%的代理人保守留存率,至于有70%的新人被强行扣了款,这是一笔巨大的非法收入。而且平安对于这类扣款都不会主动告知代理人,所以很多新人离职了都不知道自己被扣了钱。 我问了主管经理,为何这样?答复是众口一辞:“平安基本法就是这么规定的!” 基本法就可以违反国家法律侵占公民的合法收入吗?

三、违法要求强制出勤

平安公司要求每个代理人必须在每个工作日的早上8:30到公司打卡签到,10:00签退,到公司学习各种如何卖保险的话术。这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不是雇佣关系,仅仅是代理合作关系,又不发一分钱工资,更没有五险一金。一般来说,如果公司给你发了工资,买了你的时间和精力,你不来出勤,我才有权力从工资中扣除你的出勤费。 凭什么你来上班了,买了你的时间和精力,我不发你工资,但是你不来出勤,我就要倒扣你的钱。迟到早退事假一次10-30元不等,不来扣50元,每个月扣500元封顶。

你或许要问:一分钱工资没有,如果当月又没出一单,那从哪里扣呢? 平安公司的做法是:先欠着,下个月做出了单,一起扣。如果下个月也没出单呢?没事,跑不了,系统都记着,下下月,出了单累计一起扣。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代理人,每月20号发佣金的时候,是负数,就是说,你来平安上了一个月的班,不但一分钱没赚到,反而倒欠平安公司的钱。

所以平安公司可以每月大量招人,反正不发工资没成本,还可以割新代理人的韭菜。

必须说明的是:这些违法扣取的代理人的所谓“出勤扣款”,公司把返给了代理人所属的部门经理,一般每天出勤率低于50%,于是每个部门每个月都能获得一笔不菲的出勤扣款,这对于部门经理本人,也是一笔巨大的收入。这钱,其实都是代理人的私人财产,血汗钱。

平安公司在2019年初搞过一次无责任底薪,大肆宣传说是新人只要来上号,每天按时出勤,一天不差,既便没出单,也可以领到1500元的底薪工资,结果说了做不到。我们小组有个叫周XX的新人,家里条件不好,当月完全按照公司要求出勤,没想到公司说不发现金,发“万里通积分”,既便是发“万里通积分”,周XX经过向内勤多次讨要,才要到部分仅面值几百元的“万里通积分”。 结果这个“无责任底薪”的活动做了一个月,就草草收场。

象周XX这样做了两三个月,就被平安收割了625元所谓“新人卓越奖”和几个月出勤款后,就暗然离职的业务员大有人在。也许你会说,谁让她没能力,做不长久的呢? 可是,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的人际关系和性格各异,人家做不长久,难道是平安随意收割克扣,非法占有代理人私人财产的理由吗?

四、套路代理人自己掏钱买广告品等,各种物资

每到节假日,如中秋节,端午节,春节等,平安公司会从市场上低价批发了大量月饼粽子等应节用品,要代理人自己掏钱买礼品,月饼粽子,以及印有平安LOGO的广告春联、台历等送给客户。春联一份几张纸,卖给业务员5元一份,做过印刷的业内人说,这个印刷品大批量印刷,根本值不到卖给业务员的钱。等于业务员花钱买了平安的广告宣传品,拿出去送人,帮平安做了广告,还被平安赚了差价。

地产,银行,汽车4S店也都有相应的广告宣传纪念品,你听说过地产、银行、汽车4S店的员工有自己花钱买向公司买这些广告品送客户的吗?但是,平安保险,就这么做了!

每到年底和春节,平安公司做“开门红”理财,都会在酒店包酒席,让业务员代理人自己花钱请准客户来参加酒会吃饭听课,每请一个客户来吃饭,一桌十来个人,收200-300元钱,高端一点的收四五百元。这个钱当然都是业务员出,明白人都知道,这酒席钱,平安也是赚了代理人差价的。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搞定这个客户开单,买了保险,那这个吃酒钱,公司会返给业务员等值的商场购物卡,或者一些锅碗瓢盆纪念品。如果没有搞定客户开单,那就业务员只能自己认亏这笔钱。但哪有个个来吃了酒席就买保险的? 于是很多业务员都自己花钱请客户吃了这顿高价饭。

合着这平安公司次次都做不亏本的事,每次都是公司请客,业务员(代理人)买单,还可以吃个差价赚代理人的钱。又不发工资,还可以倒赚代理人的出勤费,反正没有成本,难怪每月招新人,多多益善。

五、强迫主管开会、开单

每个月的销售节点,有时候5号,有时候9号,有时候10几号,也不知道为什么这天是节点,反正公司说这天是节点,就是节点,每个人都要开单。公司要所有主管晚上都不要回家,留在公司开会,促成小组开单,经常留到晚上12点,主管们也没办法,一个一个的催,实在没办法了,就让组员开一个假单,然后犹豫期退保。或者自己再加买个一千元左右,没多大意义的“鑫祥”保险凑数,劳命伤财,又没效果。就为了节点的数据好看。在平安的代理人,谁手上没几份凑数的“鑫祥”?所以就有代理人就说,赚的一点钱,最后都为了完成任务又买了保险,还给了平安。

六、一言难尽的港珠澳增员精英五日游

2019年6月12日,我们(当时叫省属六区)几十个人包括我,因为增员达标,可以参加港珠澳增员精英五日游的奖励。但不知为何,公司通知我们部门出300元,小组出300元,个人再出300元,才能参加。即便交了钱,上路才发现,这是一趟来回坐绿皮火车的购物团(做旅行社的朋友都知道,购物团是很便宜的),当时比这个更好的行程旅行社的价格才700多元,合着平安公司“奖励”我们玩一趟又赚了差价。

而且,到了珠海后,导游又拿出一张报价单让我们选择,这个行程只到珠海,如果想去香港或者***,还要再加钱每个位置一千多,才能去。而且过去了香港***,也是要进购物店,自己玩的时候很少,吃的也是非常非常的差,比盒饭都差。 这个不用我说,那次去了的人,都应该记忆犹新。

以上这些,都是世界五百强之一,平安保险做的伎俩之一二三,末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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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共同治理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便利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督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第六条 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履行职责。

第八条 本市推广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道路交通管理方法,运用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建立区域交通安全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互联互通、会商研判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共同治理


第十条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本市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治理创新,坚持部门协调联动,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多种方式,营造安全、有序、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机动车登记、核发驾驶证、维护交通秩序、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推行预约、“一站式”等便民措施。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应用软件等多种媒介,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实时路况、交通拥堵指数等信息,为社会提供交通信息引导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技术监控应当公开进行;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确认后,应当按照规定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为当事人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对驾驶培训学校、交通运输企业、客运场站、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应急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指导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做好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以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管理维护所辖道路、桥梁、隧道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其所属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态良好,消除隐患、防范事故。

专业运输单位和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加强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营运场所秩序管理。

快递、即时配送等企业应当加强对配送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监督配送人员安全、文明驾驶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就公共汽(电)车线路、道路停车泊位、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设置与调整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吸收采纳。

第二十条 本市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开展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劝阻、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举报线索调查核实后,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提供的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可以对违法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对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学校应当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活动,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治课程教育的内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平安天津建设和文明城区创建等活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相关情况纳入考评、测评内容。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根据交通规划,科学合理设计,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通行安全。

有关部门在审批道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与道路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列入道路建设项目概算。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道路投入使用前应当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等公共交通设施。公交专用车道应当设置明显的专用车道和通行时段标志、标线,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新设、调整公共汽(电)车和长途汽车线路或者设置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线路或者车站不符合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进行调整或者撤销。

第二十七条 本市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改善慢行交通环境。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街通道,优化交叉路口设计;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设置、保留或者改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应当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八条 架设道路设施,应当保证道路的正常通行功能。

横跨道路的设施,底部距机动车道路面不得小于五米,距非机动车道路面不得小于四米。沿街建筑物向人行道延伸的物体,底部距地面不得小于二点五米,外侧边缘距车行道不得小于零点二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上进行日常绿化、养护、环卫等作业的,应当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避免引发道路交通拥堵。

作业人员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备。施工作业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停车泊位数量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纳入联合验收;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倡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住区和商业综合体,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场。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向社会公布并适时动态调整。施划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情况,科学、合理、规范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

在幼儿园、学校、医院、临街店铺、住宅小区周边等时段性停车需求突出的路段,可以设置标志、标线,引导机动车在规定时间段内有序停车。

车站、机场、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周边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建立产品服务目录,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

第三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

鼓励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三十五条 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上道路行驶。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照指定地点、数量有序投放车辆,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现代信息技术有效规范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

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相关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车辆及设施,不得非法占用、毁损丢弃、占绿毁绿等;使用后应当规范有序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总量调控、停放秩序管理等监督管理。

鼓励行业协会制定、推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团体标准,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用作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在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或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相关政府部门的监控系统。

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应当实行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编号、标识等作出规定。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参与道路交通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安全、文明通行。

第三十九条 车辆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穿越道路或者在路段上转弯、掉头时,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三)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减速、避让。

(四)遇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时,应当主动避让。

(五)遇绿化、养护、环卫等车辆和作业人员在道路上进行作业时,应当注意避让。

(六)在五交叉以上路口通行时,路口有标志、标线的,按照标志、标线指示通行。路口没有标志、标线的,通行右侧的第一个路口时,应当按右转弯通过;通行右侧的隔一个路口时,应当按直行通过;通行右侧的隔二个以上路口时,应当按左转弯通过。

(七)行经交叉路口时,应当按所需行进方向提前驶入导向车道。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因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产生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消除。

第四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驾驶人、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七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

(二)进入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小型客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三十公里,其他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

(三)机动车需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

(四)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未施划导向标志、标线的路口,机动车左转弯或者掉头时,应当在最左侧机动车道通行,右转弯时,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通行;

(五)机动车牵引挂车、故障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牵引其他车辆或者物品;

(六)驾驶人不得允许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七)等待通行信号或者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驾驶人不得允许乘车人上下车辆;

(八)驾驶人不得有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九)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十)机动车因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在车行道停车时,乘车人应当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

(十一)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吸毒的,不得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

(十二)乘坐公共汽车、交通班车应当在线路站牌候车点候乘;

(十三)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或者站立;

(十四)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车人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应当规范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应当督促乘车人规范使用安全带。

第四十一条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机动车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机动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机动车在辅路上行驶;

(三)在划有公共汽车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在专用车道顺序行驶,其他机动车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的时段内使用公共汽车专用车道。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的道路停车泊位等规定地点停放。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时,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线,不得超过三十厘米;在夜间或者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四)进出停车场、客运站、大型商场、医院等,遇有停车泊位已满无法进入时,除划定的临时等候区域外,不得占用道路排队等候。

(五)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意避让其他正常通行的车辆和行人,不得抢行、逆行。

(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三)驾驶自行车应当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四)不满十八周岁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不得载人;已满十八周岁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车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六)确保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部件性能完好。

(七)不得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遮雨(阳)篷、高音喇叭、挂架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应当携带残疾证。

(九)在夜间或者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开启照明灯光。

(十)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交叉路口、车行道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或者乞讨;

(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三)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

(四)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电子设备;

(五)不得穿越、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共汽车进出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

(二)暂时不能进入站点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

(三)不得在站点以外停车上下乘客;

(四)驶离站点时单排依次顺序行驶;

(五)需要借道通行的,避让该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四十六条 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本市范围内高速公路通行时,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当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车道。

道路标志、标线所指示的车道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标志、标线所指示的车道通行。

第四十七条 收割机、播种机等农业机械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途经道路的,应当在道路的最右侧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驶入、横穿或者驶离道路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行。

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非道路车辆或者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利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疏导等交通管理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理措施,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或者发布通知、决定、公告等方式明示。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遵守上述交通标志、标线指示和通知、决定、公告等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除执行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援等特种摩托车外,不得驾驶摩托车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通行区域内行驶。

第五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本市健全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银行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并将可移动的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再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报警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令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应当要求当事人及时将可移动的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在当事人拒不服从、无力实施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当事人通知有关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的,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市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和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代为保管赔偿款。

死亡人员身份经查证核实的,依法重新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赔偿款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规范使用安全带的;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时,车身超出停车泊位的;

(三)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四)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机动车未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

(五)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机动车未在辅路上行驶的;

(六)未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的道路停车泊位等规定地点停放的;

(七)牵引除挂车、故障车以外的其他车辆或者物品的;

(八)驾驶摩托车在市人民政府禁止通行区域内行驶的;

(九)未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驾驶人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的;

(三)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遮雨(阳)篷、高音喇叭、挂架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的;

(四)实施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拆除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第五十七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

(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三)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

驾驶人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乘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吸毒,仍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的;

(二)乘坐货运机动车时,坐在车厢栏板上或者站立的。

第五十九条 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在交叉路口、车行道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或者乞讨的;

(二)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三)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的;

(四)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浏览电子设备的。

第六十条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自愿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或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等活动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查封。

第六十二条 在道路上未按照规定高度架设横跨道路设施或者设置物体,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设计泊位数每一泊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投放车辆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车辆投放,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或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驾驶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等非道路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当事人采取托运等措施驶离道路。

使用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非道路车辆或者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撤离现场妨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人大网




平安基本法2022

李致鸿 北京报道2021年行将结束。回顾2021年寿险业的发展,“人力下滑”、“行业转型”成为行业的关键词,改革转型进入攻坚期。

根据各大上市险企公开的数据,仅今年上半年,上市险企代理人数量较2020年末减少超80万人,以往通过“大进大出”的人海战术来销售产品的模式已经难以为继。主要寿险公司纷纷探索改革转型,以顺应市场、行业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代理人队伍向何处去?如何推动代理人渠道转型?险企可以为代理人队伍提供哪些支持?目前转型的效果如何?日前,平安人寿基本法团队总监周卫东接受媒体采访,详解代理人队伍发展路径及转型策略。

代理人队伍改革转型充满挑战但势在必行

谈及未来代理人的发展方向,周卫东表示,“就是坚定地向高质量转型”,这是我国经济发展迈入新阶段和寿险行业变化协同作用下的结果。

周卫东解释,一方面,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迈向高质量发展,已成为监管、保险行业和保险公司的共识。

另一方面,就寿险行业而言,就业市场、客户需求亦发生了巨大变化。就业方面,中国劳动力人口紧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不断提升、灵活就业正在兴起,以往粗放式的代理人“人海战术”已不可持续;客户方面,客户受教育程度、专业性不断提升,保险保障需求更加多元,尤其是高端客户,需要代理人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准。

为了顺应经济环境、市场和客户的变化,代理人队伍改革转型充满挑战但势在必行。“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尽管难度很大,但我们愿意花时间去推动队伍转型和结构优化,为未来的健康发展打下基础。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坚持长期主义,久久为功,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如何理解高质量发展?周卫东用“三高”概括了平安人寿代理人转型的目标,即“高素质、高绩效、高品质”。

周卫东表示,高素质,是为了让队伍能更好地满足日趋年轻化、专业化的客户的需求;高绩效是高收入的前提,只有做到高收入,才能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上获得优势,提升队伍留存;高品质则是业务长期稳健经营的基础。

“分类”“分群”“数字化” 三大策略走通转型路径

平安的转型路径颇受市场关注,“到底行不行?”这是市场的疑问。

据周卫东介绍,为实现向“三高”转型的目标,平安人寿采用机构分类发展、队伍分群精细化经营以及数字化赋能三大核心策略。

“分类经营,是指根据不同城市、地区差异化的经济发展水平、竞争态势,采取差异化的发展策略;分群经营,是指为不同的代理人匹配针对性的经营和支持,如新人、绩优、主管三类重点人群,我们均为他们设计了不同的发展模式;数字化赋能,是指打造一系列数字化工具,赋能队伍日常经营、增员、培训、活动量管理等方方面面。”周卫东向

新冠肺炎疫情以来,保险业数字化转型按下“加速键”。有统计显示,2020年,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资金投入超过2400亿元,同比增长21%。

其中,在“数字化增员”方面,平安人寿以增员全流程的标准化、便捷化、智能化为目标,实现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全环节智能化支持。数字化赋能营业部管理方面,平安以节约营业部经理90%的管理时间,提升95%营业部的管理水平为目标,针对部课经营中组织发展、业务开拓、技能培养和日常管理等核心环节,研发了一系列数字化平台工具,赋能部课主管及一线代理人。

周卫东介绍,数字化改革有效助力试点营业部业绩提升,试点部新业务价值三季度环比提升5%,人均新业务价值三季度环比提升12%。三季度,平安人寿代理人人均首年保费环比二季度提升6%,钻石队伍(指达到一定考核标准的绩优代理人)保持稳定态势。

险企新基本法效用放大

代理人队伍的稳健经营离不开险企配套的政策和资源支持。平安人寿针对代理人差异化、精细化的需求,打造“三新三强一创”计划,引导代理人队伍迈向高质量发展。

据周卫东介绍,“三新”指的是“新优才”、“新行销”和“新主管”。具体来看,“新优才”就是指在新人的招募上进一步提升标准和要求,同时也提供更优质的培养、待遇和职涯发展支持。“新行销”是指建立更长效的机制来帮助绩优人群长期、稳定的经营。“新主管”是为个人素质高、绩效好的代理人提供的专属发展通道,鼓励他们打造“精兵团队”,成为自主经营能力强、团队绩效高、业务品质优的精兵主管。

代理人队伍能否成功向高质量转型,同样离不开全方位、多维度的管理措施。周卫东表示,平安人寿正通过强品质、强考核、强规范的“三强”举措,优化管理动作,提升队伍的整体质量。其中,“强品质”强调品质与增长并重,强化对队伍行为品质的管控;“强考核”严格代理人考核管理,发挥基本法的选拔作用,淘汰低绩效人员;“强规范”则是指对队伍经营动作质量做出有效规范和引导。

同时,平安人寿通过“一创”,即创新队伍发展模式,打造特别招募计划,定向培养高质量主管和高绩优,吸引各行业销售及管理精英加盟。

基于寿险改革、经营和队伍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平安人寿于去年重磅升级了基本法。“新的基本法升级至今,在助力增优育优、稳定绩优平台、支持营业部经营、提升代理人归属感等方面的效果已经初步显现”,周卫东举例,“在待遇升级方面,加大对新人的支持,帮助新人关注长期经营,对育优、新人留存起到一定效果, 1-2年代理人留存同比改善;在关怀升级方面,我们推出了高龄部课经理关爱计划,并同步强化了代理人的福利保障。”

周卫东称,“基本法是一项长期的政策,相信随着新法的逐步深化实施,升级的长期效用还将逐步放大。”




平安基本法深度解析

大家好,我是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先锋一区群锋部,鲁群英部的代理人,工号1095650526,于2018年5月入职,2021年7月离职。自2019年1月鲁群英部升部以来,到2021年7月期间,本人被平安公司及群锋部经理鲁群英违法扣取所谓“出勤费”共计7140元,拒不退还。(附件有平安e行销每月被非法扣取的金额截图和cxcel明细表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双方仅是代理合作关系,非雇佣关系,又不发工资的,无权强制要求代理人每天按时来出勤,更不能因为不出勤或迟到早退,倒扣代理人的佣金和私人财产。平安公司内部所谓的《基本法》,不能违反国家大法。本人将通过法律等合法手段,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起诉、网络和新闻媒体曝光等方式)。

保险本身没有问题,可以解决投保人遇到风险产生的问题,对于保险产品好坏,见仁见智。以下仅对平安公司如何对待代理人,如何套路、侵害代理人权益,割代理人韭菜的问题,逐一曝光。

另外,通过这三年多的代理人经历,本人了解到平安公司对于代理人一系列侵害代理人利益的手段和行为,现总结如下,希望对你有帮助,看你是否中招,欢迎遗漏补缺。当然,本人只是02级普通代理人,接触的事情有限,相信如果的04级主管或更*别,还有更多黑幕,就象平安人寿重庆分公司的部经理许英琼,和她的师傅段前碧总监。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百度和抖音搜索“许英琼”三个字。

一、违法押金。

首先一进公司上号,就要缴纳500元押金,现在连雇佣关系《劳动法》都禁止收取用工押金,不知平安非雇佣的代理关系收500元押金的法律依据何在?而且离职时这500元押金并不容易退还,少则两三个月,多则网友曝料三年都没退成。


二、违法扣钱

平安公司在代理人入职在第一个月的佣金中,都会强行截扣625元的费用,在代理人入职6个月后,在第7个月的佣金中给予退还,美其名曰“新人卓越奖”。明明是代理人自己的钱,非法扣留了6个月,还说是发给你的奖,做不满6个月,就不退了,见过这么不要L的事么?

更严重的是,大多数初入职的代理人其实都坚持不了6个月就离职了,但一般都能做一两个月(因为可以自保件),这就导致平安保险公司非法掠夺了许许多多做不满6个月的代理人的私人财产。每人625元,按平安30%的代理人保守留存率,至于有70%的新人被强行扣了款,这是一笔巨大的非法收入。而且平安对于这类扣款都不会主动告知代理人,所以很多新人离职了都不知道自己被扣了钱。 我问了主管经理,为何这样?答复是众口一辞:“平安基本法就是这么规定的!” 基本法就可以违反国家法律侵占公民的合法收入吗?

三、违法要求强制出勤

平安公司要求每个代理人必须在每个工作日的早上8:30到公司打卡签到,10:00签退,到公司学习各种如何卖保险的话术。这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不是雇佣关系,仅仅是代理合作关系,又不发一分钱工资,更没有五险一金。一般来说,如果公司给你发了工资,买了你的时间和精力,你不来出勤,我才有权力从工资中扣除你的出勤费。 凭什么你来上班了,买了你的时间和精力,我不发你工资,但是你不来出勤,我就要倒扣你的钱。迟到早退事假一次10-30元不等,不来扣50元,每个月扣500元封顶。

你或许要问:一分钱工资没有,如果当月又没出一单,那从哪里扣呢? 平安公司的做法是:先欠着,下个月做出了单,一起扣。如果下个月也没出单呢?没事,跑不了,系统都记着,下下月,出了单累计一起扣。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代理人,每月20号发佣金的时候,是负数,就是说,你来平安上了一个月的班,不但一分钱没赚到,反而倒欠平安公司的钱。

所以平安公司可以每月大量招人,反正不发工资没成本,还可以割新代理人的韭菜。

必须说明的是:这些违法扣取的代理人的所谓“出勤扣款”,公司把返给了代理人所属的部门经理,一般每天出勤率低于50%,于是每个部门每个月都能获得一笔不菲的出勤扣款,这对于部门经理本人,也是一笔巨大的收入。这钱,其实都是代理人的私人财产,血汗钱。

平安公司在2019年初搞过一次无责任底薪,大肆宣传说是新人只要来上号,每天按时出勤,一天不差,既便没出单,也可以领到1500元的底薪工资,结果说了做不到。我们小组有个叫周XX的新人,家里条件不好,当月完全按照公司要求出勤,没想到公司说不发现金,发“万里通积分”,既便是发“万里通积分”,周XX经过向内勤多次讨要,才要到部分仅面值几百元的“万里通积分”。 结果这个“无责任底薪”的活动做了一个月,就草草收场。

象周XX这样做了两三个月,就被平安收割了625元所谓“新人卓越奖”和几个月出勤款后,就暗然离职的业务员大有人在。也许你会说,谁让她没能力,做不长久的呢? 可是,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的人际关系和性格各异,人家做不长久,难道是平安随意收割克扣,非法占有代理人私人财产的理由吗?

四、套路代理人自己掏钱买广告品等,各种物资

每到节假日,如中秋节,端午节,春节等,平安公司会从市场上低价批发了大量月饼粽子等应节用品,要代理人自己掏钱买礼品,月饼粽子,以及印有平安LOGO的广告春联、台历等送给客户。春联一份几张纸,卖给业务员5元一份,做过印刷的业内人说,这个印刷品大批量印刷,根本值不到卖给业务员的钱。等于业务员花钱买了平安的广告宣传品,拿出去送人,帮平安做了广告,还被平安赚了差价。

地产,银行,汽车4S店也都有相应的广告宣传纪念品,你听说过地产、银行、汽车4S店的员工有自己花钱买向公司买这些广告品送客户的吗?但是,平安保险,就这么做了!

每到年底和春节,平安公司做“开门红”理财,都会在酒店包酒席,让业务员代理人自己花钱请准客户来参加酒会吃饭听课,每请一个客户来吃饭,一桌十来个人,收200-300元钱,高端一点的收四五百元。这个钱当然都是业务员出,明白人都知道,这酒席钱,平安也是赚了代理人差价的。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搞定这个客户开单,买了保险,那这个吃酒钱,公司会返给业务员等值的商场购物卡,或者一些锅碗瓢盆纪念品。如果没有搞定客户开单,那就业务员只能自己认亏这笔钱。但哪有个个来吃了酒席就买保险的? 于是很多业务员都自己花钱请客户吃了这顿高价饭。

合着这平安公司次次都做不亏本的事,每次都是公司请客,业务员(代理人)买单,还可以吃个差价赚代理人的钱。又不发工资,还可以倒赚代理人的出勤费,反正没有成本,难怪每月招新人,多多益善。

五、强迫主管开会、开单

每个月的销售节点,有时候5号,有时候9号,有时候10几号,也不知道为什么这天是节点,反正公司说这天是节点,就是节点,每个人都要开单。公司要所有主管晚上都不要回家,留在公司开会,促成小组开单,经常留到晚上12点,主管们也没办法,一个一个的催,实在没办法了,就让组员开一个假单,然后犹豫期退保。或者自己再加买个一千元左右,没多大意义的“鑫祥”保险凑数,劳命伤财,又没效果。就为了节点的数据好看。在平安的代理人,谁手上没几份凑数的“鑫祥”?所以就有代理人就说,赚的一点钱,最后都为了完成任务又买了保险,还给了平安。

六、一言难尽的港珠澳增员精英五日游

2019年6月12日,我们(当时叫省属六区)几十个人包括我,因为增员达标,可以参加港珠澳增员精英五日游的奖励。但不知为何,公司通知我们部门出300元,小组出300元,个人再出300元,才能参加。即便交了钱,上路才发现,这是一趟来回坐绿皮火车的购物团(做旅行社的朋友都知道,购物团是很便宜的),当时比这个更好的行程旅行社的价格才700多元,合着平安公司“奖励”我们玩一趟又赚了差价。

而且,到了珠海后,导游又拿出一张报价单让我们选择,这个行程只到珠海,如果想去香港或者***,还要再加钱每个位置一千多,才能去。而且过去了香港***,也是要进购物店,自己玩的时候很少,吃的也是非常非常的差,比盒饭都差。 这个不用我说,那次去了的人,都应该记忆犹新。

以上这些,都是世界五百强之一,平安保险做的伎俩之一二三,末完待续。。。。。。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里了,读完本文《平安基本法》之后,是否是您想找的答案呢?想要了解更多平安基本法、天津交通智能查询网相关的体育资讯请继续关注本站,是给小编*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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