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如何开通余额宝)

2022-08-30 17:05:45 生活资讯 yemeh

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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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什么时候会有意外情况发生,我们都参与了各种各样的社会活动,伴随着各种风险的日子里,工作可能发生工伤、道路上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就医可能发生医疗事故等,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受了伤,造成身体的伤残,劳动者或当事人在经过治疗之后待伤情稳定后,留下明显后遗症可以申请工伤鉴定,经过鉴定之后评定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伤残待遇,在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可以按照法律法规明确的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赔偿也不同,那么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赔偿计算具体数额是怎样?

目前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以下给出伤残鉴定分类的基本标准,从十级到一级,登记逐步加深:

十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

九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八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七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时间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六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五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四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

三级伤残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要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二级伤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赔偿标准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乘以 (20年) 乘以(*** -10% 【一级到十级递减,每级相差10%】)

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做伤残等级鉴定需要材料:

  (1)病历本及住院的大病历本、所有的X片子、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入院小结、被鉴定人身份证。另外,提醒,一定要被鉴定人亲自送去鉴定机构。各鉴定机构需要的材料有细微差别,建议电话咨询鉴定机构;

  (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即不要过早鉴定,不要迟迟不鉴定,前者的鉴定报告可能被推翻,后者可能因长时间的恢复训练导致鉴定不上;或等级降低。如果交通事故受伤较为严重,且也准备委托律师来处理的,建议伤残等级也一并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如何开通余额宝

[闽南网]

余额宝工资理财功能近期有很多用户看到这个功能却还不是十分的了解具体有什么用途,下面小编就详细给大伙介绍一下工资理财怎么用。

支付宝工资理财的设置教程:

1、打开支付宝软件之后,我们需要点击右下角的按钮进入个人中心,然后选择列表里的“余额宝”功能,从中找到“工资理财”选项。

2、接下来需要设置每月转入的金额,通过滑动上方的进度条就可以进行调整,然后选择底端的“下一步”功能。

3、如此一来,通过页面上方的“更换”按钮可以修改基金,绑定自己的工资银行卡并且勾选同意协议,这样就可以完成设置了。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余额宝工资理财功能设置和作用介绍。




十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各地区有哪些差别?

员工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除医疗费、食宿费、护理费、康复器具费等具体支出外,还应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意见决定,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地区标准有所差别,以十级伤残为例:

北京: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十级5个月,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上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3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3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天津: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2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3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重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2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6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广东: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2个月。

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江苏: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3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1.5万元。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安徽: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福建: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3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3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山东: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湖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湖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湖南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

江西: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7个月的本人工资。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广西: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海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8个月,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9个月的本人工资。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四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4个月,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6个月,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贵州: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3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3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贵州省人社厅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云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7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西藏: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5个月,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7个月,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陕西: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6个月,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6个月,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甘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甘肃省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青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7.5个月,本人缴费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7.5个月,本人缴费工资。

《青海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

宁夏: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十级6个月本人工资。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新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12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河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8个月,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4个月,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山西: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内蒙古: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7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7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黑龙江: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吉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5个月本人工资。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辽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6个月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8个月本人工资。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

可见,各省、直辖市市、自治区之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别非常大,其中浙江两个一次性补助加起来仅有4个月社平工资,而最多的山西达到了21个月的本人工资。

如果是高薪员工,两地之间的工伤待遇将相差十几倍。




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大概多少钱

全国通用标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注:一到四级伤残单位不能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5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引用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3、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赔偿标准,以及其他待遇规定,由于各省市规定不尽相同,所以归纳下表,以方便朋友们查阅:

北京市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2011年11月28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按照《条例》规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限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当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经济状况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工死亡职工与供养亲属的关系证明、因工死亡职工工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其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退休的工伤人员享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障事务机构发放。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向该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引用法条: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2年)津政令第50号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12个月: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引用法条: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上海

201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致残一至四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 (致残五至六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引用法条: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河北省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条例》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按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伤残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费用。

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引用法条: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

2017年5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宣传办公布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引用法条: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

内政发〔2014〕65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工伤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伤残津贴低于当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按现执行养老保险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统筹地区规定的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其所余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费部分,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2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下同),六级伤残的23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20%。

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26个月,六级伤残的23个月。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的16个月,八级伤残的13个月,九级伤残的10个月,十级伤残的7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20%。

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的16个月,八级伤残的13个月,九级伤残的10个月,十级伤残的7个月。

第三十八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引用法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黑龙江

2011年黑政发〔2011〕8号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引用法条: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吉林省

2013年吉林省政府令第242号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本人工资。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的为11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的为7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本人工资。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标准的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计发。

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按其*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

引用法条: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四十条

辽宁省

2018年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在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类待遇中任选其一领取。

职工因工死亡或者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依法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资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以该职工死亡时供养亲属的条件进行核定;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起算时间,为职工死亡的次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该职工工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工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其伤残津贴或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为职工死亡前12个月本人平均伤残津贴或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下列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其中,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十条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属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减发2个月、4个月、6个月、7个月。距退休年龄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引用法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浙江省

浙人社发[2011]253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 30 个月,六级 25 个月,七级 10 个月,八级 7 个月,九级 4 个月,十级 2 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 30 个月,六级 25 个月,七级 10 个月,八级 7 个月,九级 4 个月,十级 2 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011 年 1 月 1 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 2011 年 1 月 1 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 5 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 20%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处理办法。职工因工死亡时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因工死亡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其供养亲属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应当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满 18 周岁的,计算到 18 周岁;其他供养亲属计算 20 周年,但 55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 70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基数为职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在原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情况下,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额度为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余额。

引用法条: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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