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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什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具体来说,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按一定的费率向保险公司预先交纳保险费,就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在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对污染受害者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是继“绿色信贷”之后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它将改变我国过去“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埋单”的局面,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社会化,推动我国的环境保护发生根本性转变。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状
(一)2007年12月前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较晚。1991年我国的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联合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先在大连试点,后来在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相继开展。2006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环境责任保险。
但这段时期环境污染责任险开展的范围很小,仅限于几个城市,投保的企业也很少,赔付率也很低。大连市1991-1995年的赔付率只有5.7%,沈阳市1993-1995年的赔付率为零,远远低于国内其他险种50%左右的赔付率,而国外保险业的赔付率为70%-80%。
(二)2007年12月后
2007年12月4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意见》的发布为转折,全国各地环保和保险部门开始积极进行环境污染保险的推进。2007年12月,华泰保险公司正式推出“场所污染责任保险”和“场所污染责任保险(突发及意外保障)”。湖南省2008年将化工、有色、钢铁等18家重点企业作为投保试点,2009年1月中石化巴陵石化公司等五家企业又投保平安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江苏省2008年7月推出了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由人保、平安、太平洋和永安四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湖北省2008年9月率先在武汉进行试点,武汉市专门安排200万资金为参保企业按保费50%进行补贴;2009年3月中石化武汉分公司等五家企业与中国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签订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协议。浙江宁波市2008年已有4家保险公司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上海一些保险机构也在2008年设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深圳市2009年2月龙善环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保财险深圳市分公司签订了深圳首份环境污染责任险保单。沈阳市率先在地方立法中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起,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设立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并鼓励相关单位投保。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1、承保条件严格,承保责任范围受到限制;
2、个别确定保险费率,具有特定性;
3、经营风险较大,需要政府支持。
我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获赔案例是什么?
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这家企业于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产险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接到报案后,平安产险立即派出勘察人员赶赴现场,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保险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平安产险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给付到村民手中。这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得以快速、妥善解决。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好处是什么?
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如何?
环境责任保险最早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1965年英国发布核装置法,其中规定安装者必须负责*限额为500万英镑的核责任保险。1970年开办声震保险。自20世纪70年代起,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频出现,公众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法案,企业面临着环境污染索赔的巨大风险,迫切需要将风险转嫁出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运而生。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分为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两类,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1976年的《资源保全与恢复法》规定由国家环保局长发布行政命令,要求业主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1980年的《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规定危险物质运载工具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都必须建立和保持保险等形式的财产责任。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于同年7月开出了第一张污染责任保险单,这是国际保险行业承认的最早的污染保险。
德国的环境污染保险起初采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方式。但自1991年1月起,随着《环境责任法》的通过和实施,开始强制实行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该法以附件方式列举了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设施名录,对于高环境风险的“特定设施”,不管规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芬兰在环境责任保险立法领域进行了一些积极的尝试,走在了世界前列。芬兰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1998年1月生效的《环境损害保险法》规定,所有可能对环境产生危害的企业都必须在保险公司购买环境保险,根据企业的规模和可能产生的环境危害的程度,保险金额从1000至3000万芬兰马克不等。该法规定所有芬兰领土上发生的环境损害都必须得到赔偿。据此,即使受害者无法确定环境损害的来源,也可以从环境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法国的环境污染保险采取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投保环境责任保险,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应依法投保。1998年5月颁布的《法国环境法》规定,油污损害赔偿采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环境责任险,法国采取了由保险行业联合承保的方式。1977年外国保险公司和法国保险公司组成污染再保险联盟(GARPOL),制定了污染特别保险单,除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还承保因单独、反复性或渐进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1989年法国保险业组建了高风险污染集团(ASSURPOL),由50个保险人和15个再保险人组成,承保能力高达3270万美元,在抑制污染和保护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坐庄是20年前我国股票市场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直到今天,坐庄、庄家、庄股等等还市场被股评人士和投资者津津乐道,似乎傍上庄家就能在财富人生的路上开挂,尽早实现财富自由的梦想。
然而,谁能想到一次再平常不过的坐庄不仅折戟沉沙,甚至直接把当时*的证券公司拉入破产的深渊。
2000年12月18日,哈飞股份(下称“哈飞”)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之初,时任南方证券董事长指示手下员工买入哈飞390万股,当时仅占哈飞总股本的2.63%,占流通股的6.5%,平均价格在19元左右。沈某还指示孙某在适当的时候“维护”股票价格,因为预计几个月后公司会对哈飞有更大的投资动作。
2001年3月,南方证券召开了公司投资决策会议,安排对哈飞进行重点投资。同时,为了隐匿其真实目的,南方证券对哈飞进行减仓,退出十大流通股股东,方便进一步分散投资。随后,南方证券拨款13亿元到南京分公司用于哈飞等股票的重点维护。
7月,南方证券成立包括华德公司、天发公司、淮海公司等一系列投资公司陆续开始买入哈飞股份。同时,南方证券还安排了近300个自然人陆续在其下属的45家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并且以拖拉机账户形式下挂1600多个个人股东账户同时参与哈飞股票的买卖。拖拉机账户在当时是一种很常见的账户组形式,多用于为机构投资者打新股和坐庄。
为了隐匿真实目的,南方证券的坐庄搭建了严密的组织结构,由公司负责人担任第一层,第一层向第二层负责人发出投资指令;第二层组织协调分布在各地的第三层进行买入或者卖出,烘托股价;由第三层负责掌控重点账户并且向外围发出具体买卖指令进行炒作。
至2001年下半年,华德公司、天发公司分别持有哈飞249万股和213万股,其余打着个人名义买入的股票混迹于十大股东开外,其真实目的是配合几个机构账户一起拉抬股价。为了方便高效率地运用资金进行炒作,南方证券甚至使用了透支的方式,而透支买入股票当时是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
在随后的三年里,南方证券作为金融机构在明处,在哈飞的流通股东名单里时隐时现,给外界无限的遐想;而背地里,包括自营资金、委托理财资金在内的64亿的炒作资金、1个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几十个法人股东、几百个核心个人账户和1600多个个人股东账户轮番对哈飞拉抬买卖,合计对哈飞股价影响10几万次,在700多个交易日中,平均每天影响股价200余次。
由于挪用客户准备金高达80亿元以及自营业务的巨额亏损,2004年1月,证监会和深圳市政府联合颁发公告,由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混乱,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自2004年1月2日起对南方证券实施行政接管。
此时,南方证券坐庄哈飞浮出水面,当所有相关账户持有的股票均过户至南方证券自营账户时,人们惊讶地发现南方证券竟然持有哈飞股份10269万股流通股,占流通股比例高达90.09%;持有哈药集团58200万股流通股,则占流通股比例达93.32%,甚至已经变身为哈药股份的第一大股东。
事发之后,南方证券董事长潜逃美国,其余直接责任人均被指控“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2005年4月29日,南方证券进入清算阶段,其经纪投行业务被剥离出来独立营运,后整体打包进行招标重组,成立新公司。
令人唏嘘的是,哈飞股份和哈药股份随后上涨了10几倍,如果南方证券不以坐庄为目的,而仅仅是财务投资,获利何其丰厚?
一个头部券商落得惨淡收场。而我们回顾我国股票市场重启以来,头部的几个证券公司无一不是暴雷落马,不仅涤荡了金融市场,加速金融监管的成熟,也强化了从业人员心中的风险意识。
然而,如今的市场还有没有坐庄行为呢?
有。
民事责任按照责任主体划分,可以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其中共同责任又可以按照责任人之间的关系区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指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多个当事人之间,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按照一定的份额比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按份责任也被称作分割责任,即指各个按份责任人将同一民事责任进行分割,各自承担其中一定份额。 民法典除对按份责任基本特征作出规定外,另就多种按份责任作出规定,本文对民法典规定的按份责任进行汇总梳理、精炼解读,并附相关典型案例,供各位读者参考。 ☆ 法典条款及实务要点 ☆ 1. 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五百一十七条【按份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务要点:按份责任中责任大小的确定,一般应当综合考虑每个民事主体的过错程度、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义务的具体行为与法律后果关系的紧密程度、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因素。第一百七十七条作为总则编条文,从总体上明确了按份责任的一般规定。第五百一十七条作为合同编通则条文,则明确区分了“按份债权”与“按份债务”,同时明确了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需注意,根据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按份之债不仅适用于合同之债,也适用于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非合同之债。 2. 第七百四十三条第*【索赔失败的责任承担】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务要点:第七百四十三条规定了出租人妨碍索赔的责任承担问题。该条第*规定的索赔协助义务和租赁物质量瑕疵的通知义务为出租人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承担的附随义务。 该条第*第(一)项中的“告知”应理解为出租人应当将其所知悉的对合同履行以及承租人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及时、恰当地通知出租人。 该条第*第(二)项中的“协助”内容应当根据案件所涉融资租赁的特点依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予以确定,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帮助寻找出卖人;二是帮助提供证据;三是诉讼过程中的协助义务。 3. 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务要点:第七百九十三条是此次民法典编纂新增条文。其第三款规定的是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相关责任。对于因工程不合格而造成的损失,既可能是由承包人的过错导致,也可能是由发包人的过错导致,因而应当分清原因,按照过错程度,由过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教唆、帮助侵权】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务要点: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下的侵权责任承担规则。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相应的认知、判断能力,对该侵权行为的事实并无过错可言,因而应当由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侵权责任。 该款后半段的监护人责任与监护制度相对应。如果监护人未尽到管教和约束被监护人的责任,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不法行为,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关于“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理解,可以参考总则编有关监护人职责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指监护人有多少过错,就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多大责任。过错的范围应结合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程度,加害人的行为能力,教唆人、帮助人在加害行为中起的作用等综合认定。 5.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务要点: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是分别侵权中的按份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2)造成同一损害后果。(3)每个侵权行为都符合独立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上述第一、第二个要件与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分别侵权中的连带责任中“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含义相同。不同于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的要件在于,本条并不要求“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可以说,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要求各行为人承担更为严厉的连带责任,也正是基于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这一点。 需注意,本条确定各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分两个层面:一是能够确定责任大小,按责任大小确定责任份额;二是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在处理数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案件时,首先应分析是否满足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制度的构成要件;不符合的,分析是否满足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的构成要件;仍不符合的,再分析是否适用本条规定。 6.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委托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务要点: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涉及的委托监护,并非民法典自然人章监护一节明确规定的监护类型,而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很多学者将其认定为一种合同关系。 原《*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本条对此规定为承担相应责任。受托人的责任从性质上属于自己责任、过错责任,因此承担责任的范围应根据受托监护人的过错大小、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予以认定。 7.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务要点: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对工作人员致他人损害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表述不同于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值得注意。 若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就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的责任分配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应当得到尊重,不能因约定内容与本款规定不同而主张约定无效。因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所产生的是民事合同关系,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双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当然有效。 8.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务要点: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针对个人间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受害的,规定接受方、提供方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需注意,该规定中的接受劳务一方仅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的雇员因工作发生的纠纷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处理。 需注意,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间形成劳务关系中的损害,不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因承揽关系产生的纠纷。承揽合同的劳动者所交付的标的是劳动成果,但劳务合同的劳动者交付的标的是劳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 9.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中的“使用人”不仅包括承租人、管理人、借用人,还包括机动车出质期间的质权人、维修期间的维修人、由他人保管期间的保管人等。所有人承担的责任大小,应当考虑所有人的过错以及原因力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判断。因此,在有些情况下,所有人可能承担全部责任。例如所有人将制动装置有故障的机动车出借给使用人且未告知,造成使用人在驾驶中与其他机动车相撞的后果。在此情形下,所有人即应承担全部责任。其次,所有人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从连带责任的法理来看,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才承担连带责任,在出借、出租场合,所有人与使用人并不构成共同侵权,也无其他连带因素,因此,即使由于所有人的过错和使用人的驾驶行为结合造成第三人损害,所有人也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10.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侵权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务要点: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了但书,且仅限于“本章”(即侵权责任编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实际上,该但书仅指向一种情形,即机动车被盗抢情形下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第*规定“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擅自驾驶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对妥善管理义务的违反,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特定关系人负有更严格的注意义务。当擅自驾驶人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家庭成员、朋友、同事等特定关系人时,所有人、管理人随意弃置车辆和车钥匙的,应当认为其在保管车辆上存在过错。发生事故时,应当比陌生人擅自驾驶承担更多的责任。 11.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务要点: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既包括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行为人,也包括未尽清理、防护、警示义务的公共道路管理人。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并未规定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责任为补充责任,即公共道路管理人承担责任并不以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行为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赔偿为前提条件。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行为人及管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的一方承担责任。 典 型 案 例 1. 赵某华与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中一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5期) 2. 重庆长寿盐化有限公司、四川盐业地质钻井大队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2018年6月4日《*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案例5) 3. 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盐井村1组与蒙城县利超运输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2018年6月4日《*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案例5) 4. 丁某章诉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0期) 5. 范某生等诉淮安电信分公司淮阴区电信局、淮安市 淮阴区公路管理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 6. 赵某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某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19号) 案例要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离婚时妻子发现丈夫竟背着自己买了一套房?真相令人唏嘘……
关于诉讼时效的5个要点
6月21日在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报告研究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情况。其中讲到“生态环境部会同银保监会等部门在“无废城市”建设中全面推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同一天大连银保监局官网发布消息《大连银保监局引导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发展绿色金融》其中第5条就是:推动各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监督机构做好理赔服务。
那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究竟是什么样的一个保险呢?值得部长在全国人大做报告专门提到,值得保险监管机构专门发文推动。
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究竟是个啥?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生产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后,依法应当有生产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简单来说就是:被保险人(投保单位)在保险合同规定场所的区域范围内从事保险合同载明的业务时,因突发意外事故,发生污染损害,并由此造成第三者(生产企业及其员工之外的受环境污染影响的人和单位)发生人身伤亡、直接财产损失、根据法律法规对污染物清理时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清理费用、以及事故发生时为了减少污染范围人身抢救等发生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合理必要的诉讼费用等,由第三者(生产企业及其员工之外的受环境污染影响的人和单位)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投保单位)提出人身健康和经济损失赔偿请求,依照我国法律应当由被保险人(投保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经济赔偿。
总之一句话就是: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突发污染事故,保险公司进行买单。
2、环责险有什么特点
环责险,作为责任类保险中的特例,有着自己独特的地方:
1、对保险公司的承保经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为每一类、每一个生产企业所处的生产地点不同,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也不相同,企业的生产经营环节、管理技术水平各有特点;同时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都不一样。这就要求环责险的承保公司在承保环责险时有专门的企业生产安全专家和环境保护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对每一个投保标的进行实地调查评估,确定其保险费率。
其实大家可以参考矿山企业、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餐饮企业等不同企业的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可能性以及*危害后果。
2、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对应的保险赔偿责任可能非常巨大
污染事故, 尤其是重大的污染事故,一般会产生重大的财产和人身健康及伤亡事故,甚至是发展成为跨区域事故,造成的人身健康及伤亡和经济损失问题都是非常巨大的。
3、环责险赔偿的是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且投保企业必须按比例承担部分责任。
环责险对于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引发的其他行政处罚费用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同时让生产企业承担部分的赔偿金,这有利于促使生产企业关注生产安全及环境保护。
4、环责险只承保经过验收合格后正式投产的企业和设备。
经过验收合格正式投产的企业和设备,初步符合一家企业的正常生产的要求,可以有效地降低非故意污染事故的发生。也就意味着,不符合当地环保要求、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企业是无法投保环责险的。
5、环责险只承保由于意外原因导致的偶发污染事故。
投保环责险之后,并不意味着生产企业可以随意排污,因为随意排污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是属于保险的“法定除外责任”。只有偶然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才可以获得环责险的赔偿。
3、投保环责险有什么好处
1、有利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
企业的资金是有限的,发生污染事故, 尤其是发生重大污染事故,企业的首要选择必然是及时地恢复生产,而恢复生产所需要的资金往往与污染事故赔偿的资金会发生冲突;一般企业会在恢复生产与赔偿之间优先考虑恢复生产,这就导致污染事故的受害人不能够及时地获得经济赔偿;走法律途径时间更长。而环责险可以在认定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及时地向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
2、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
环责险的投保企业,在污染事故发生之后,通过投保环责险向污染事故的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可以及时地将有限的资金用于恢复生产经营。
3、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促使企业加强生产安全和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保险公司在承保环责险之前会对企业的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情况进行评估,在承保之后会督促企业严格按照保险合同要求的进行生产经营标准进行生产,甚至是协助企业制定和执行相关的制度(可参考安责险的要求)。
如:《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三章(第19条-24条)就对开展环责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环境风险防控服务内容做出了要求。:
4、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
投保环责险之后,环境污染的赔偿和治理费用的承担者,是污染企业和承保的保险公司,而非政府承担。在过往的环境污染案件中,政府往往承担了最后的赔偿人的责任,这就完全违反了“污染制造者担责”的基本原则。
而环责险除了会赔偿直接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之外;还会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施救费用等在过去完全属于公共财政支出的费用。减轻了地方财政支出。
4、环责险是强制保险还是自由投保保
1、多数行业和地区属于非强制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2条规定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也就是说目前在国家层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属于强制保险。
2、部分地区是属于强制保险
如2021年7月深圳市通过制定《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要求四类在深生产单位,必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022年4月起,湖南省要求8类高风险行业企业(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危险废物处置类企业、列入湖南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建设或者使用尾矿(渣)库的企业、经营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企业、近三年发生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企业、园区中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被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是政府要求“买保险”的重点对象。
2020年8月开始,山西省已正式启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全省8类高风险行业的1609家企业被纳入试点范围。
实际上早在2013年环境保护部、原保监会就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涉重涉高污染行业进行了强制投保要求。
3、部分行业将强制全面投保环责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5、我的单位要不要投保环责险
随着各种环境污染来源的不断发生,大家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同时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升,国家的法治建设日趋完善,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提升;未来将会有更多的环境保护维权案件的发生。
作为具有一定的环境污染危险系数的企业,*是能够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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