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交通法新规定)

2022-08-23 10:06:06 生活资讯 yemeh

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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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并入医疗救助制度;自2022年5月1日起,同步实施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调整。事关你我医疗保险,河南出新规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起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一: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哪些人可以享受到医疗救助?


根据《意见》,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


二: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意见》提出,我省要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我省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


同时,我省要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主体保障功能,各统筹地区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在全面落实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支付限额等倾斜保障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并入医疗救助制度;自2022年5月1日起,同步实施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调整。


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明确医疗救助费用保障啥?


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同时,还要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年度*救助限额。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住院救助方面——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不低于90%的救助,给予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不低于7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低于65%的救助。


门诊救助方面——


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9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不低于5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低于30%的救助。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和居民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情况,适当增加门诊救助病种,合理确定门诊救助比例。


救助限额方面——


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各统筹地区可适当提高年度*救助限额。


倾斜救助方面——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适当降低倾斜救助门槛、提高年度*救助限额,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四:已认定为特困人员等,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我省要求,各地要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五: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单制”结算


按照要求,我省要不断完善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推动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融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单制”结算,探索完善其他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直接就医结算方式,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


同时,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依托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办理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等业务;救助申请经县级医保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给予救助。


值得一提的是,我省还将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引导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救助对象每次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花费的超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得超过其当次住院医疗总费用的2.5%、5%、10%,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 本文郑州晚报 -




交通法新规定

日前,公安部发布了新制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办法》将于

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影响的程度

对交通违法记分做了调整

具体有哪些

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

快来点击查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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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新甘肃·每日甘肃网

每日甘肃




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是什么

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并入医疗救助制度;自2022年5月1日起,同步实施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调整。事关你我医疗保险,河南出新规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起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一: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哪些人可以享受到医疗救助?


根据《意见》,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


二: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意见》提出,我省要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我省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


同时,我省要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主体保障功能,各统筹地区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在全面落实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支付限额等倾斜保障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并入医疗救助制度;自2022年5月1日起,同步实施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调整。


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明确医疗救助费用保障啥?


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同时,还要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年度*救助限额。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住院救助方面——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不低于90%的救助,给予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不低于7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低于65%的救助。


门诊救助方面——


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9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不低于5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低于30%的救助。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和居民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情况,适当增加门诊救助病种,合理确定门诊救助比例。


救助限额方面——


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各统筹地区可适当提高年度*救助限额。


倾斜救助方面——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适当降低倾斜救助门槛、提高年度*救助限额,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四:已认定为特困人员等,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我省要求,各地要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五: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单制”结算


按照要求,我省要不断完善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推动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融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单制”结算,探索完善其他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直接就医结算方式,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


同时,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依托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办理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等业务;救助申请经县级医保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给予救助。


值得一提的是,我省还将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引导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救助对象每次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花费的超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得超过其当次住院医疗总费用的2.5%、5%、10%,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 本文郑州晚报 -




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怎么买

***成都12月23日电 (袁菡苓)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是什么? 怎么参保?如何报销?集中筹资期没剩多久了,自己还有点纠结到底需不需要购买?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它到底报销啥?是怎么报销的?最近,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官方微信就市民关注的问题,进行了集中解答。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保什么?

答: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大病”并不是特指的某一种疾病,它是成都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以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就进入到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

举个例子:张女士是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因为糖尿病在一家三级医院住院,住院费用一共5000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3000元,剩下的2000元,减去起付标准和全自费,剩下的钱就进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

谁可以参加?怎么参加?

答: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都可以参保。参保方式分为三种:

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也就是有医保个人账户的城镇职工参保人,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也就是没有医保个人账户的城镇职工参保人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需要单独购买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2021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筹资标准是330元/人/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档则包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不需要另外缴费。

注意:购买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前提是参加了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

怎么报销?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首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报销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一样,可在已联网的定点医院直接办理刷卡结算。

其次,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行的是级距式分段报销,花费越多,报账比例就越高。

注意事项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是有等待期的。

城镇职工单位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学生儿童档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有效期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城乡居民成年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参保人员初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自参保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待遇(医保缴费中断4个月后重新参保则视为初次参保)。

综合自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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