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怎么处罚(中国有地铁的城市)

2022-08-20 6:06:18 生活资讯 yemeh

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本文目录一览:



一、交通事故逃逸承担什么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一)民事责任

如果驾驶人逃逸,则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对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如肇事机动车参加有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在没有投保商业险的情况下,由肇事逃逸人赔偿。

(二)行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刑事责任

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如果交通肇事后有逃逸行为,则又分为两种情况:

1、驾驶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而逃逸的,这是一种不作为犯罪,其作为义务来自于先前的肇事行为,这种不作为犯其实就是遗弃罪的行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故意不救助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有救活可能却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事故的责任有哪些划分

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按照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的事实,依据交通法规而作出的鉴定。它是以责论处、处罚得当、赔偿合理的基础,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要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问题。因此,必须充分运用各种证据材料和计算数据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和认定。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中国有地铁的城市

中国目前拥有地铁城市共有36个

北京地铁、香港地铁、天津地铁

上海轨道交通、台北捷运、广州地铁

长春轨道交通、大连轨道交通、武汉轨道交通

深圳地铁、南京地铁、高雄捷运

成都地铁、沈阳地铁、佛山地铁

重庆轨道交通、西安地铁、苏州轨道交通

昆明轨道交通、杭州地铁、哈尔滨地铁

郑州地铁、长沙地铁、宁波轨道交通

无锡地铁、青岛地铁、南昌轨道交通

福州轨道交通、东莞轨道交通、南宁轨道交通

合肥地铁、桃园机场捷运、石家庄地铁

贵阳地铁、厦门地铁、乌鲁木齐地铁




肇事逃逸怎么处罚新交规

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又逃逸,错上加错!


11月19日上午7时许,英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雷家店派出所急电,称该辖区黄栗树村河堤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请求大队支援。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徐建新立即带领交管中队骨干力量赶赴现场。



事故现场散落大量摩托车碎片,从碎片散落痕迹民警判断车辆是经过猛烈撞击后造成了,这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到底是撞到了什么车?怎么发生碰撞的呢?肇事车辆去哪里了?


现场民警勘察仔细勘察后,在摩托车车头位置发现了不属于本车的指甲片大小的蓝色油漆。随后,通过调取事故现场视频民警初步确认,肇事逃逸车辆为一辆蓝色三轮车,车上拉有货物,因为天色较暗,无法确认车辆和货物的具体信息。


这样的三轮货车由本地村民使用概率较大,民警决定兵分三路,以雷家店镇为中心,从这辆车的源头展开调查。蓝色三轮车因为载货、驾驶方便,在农村地区使用广泛,逐一排查难度极大,但是民警没有放弃。



下午16时许,正当民警走访周边村镇时,一位群众反映雷家店镇伍家冲村村民聂某好像有一辆类似的三轮车。群众所说的聂某居住地点正巧与视频追踪民警传来的三轮车最后消失方向信息一致。


办案民警立即赶赴聂某家中,门口停放的一辆蓝色三轮车立刻吸引民警视线,外形一致,车辆尾部有猛烈撞击的痕迹,正是民警苦苦寻找的嫌疑车辆,驾驶员聂某某也在案发8小时候后被英山警方快速抓获。



面对警方讯问,聂某支支吾吾,企图蒙混过关,但事实胜于雄辩,当办案民警一一出示相关证据后,聂某终于低下了头,如实交待了自己交通肇事逃逸的全部犯罪事实。


据聂某交代,当天早上,他驾驶一辆蓝色无牌三轮货车拉着满满一车灰砖从雷家店砖厂返回家中,途径雷家店黄栗树村河堤路段时,听到一声巨响从车尾部传来,感觉发生事故的聂某只是回头看了看,想到自己的车辆无牌无证,又没有购买保险,发生事故肯定会赔钱,甚至被处罚,于是选择驾车逃离现场,并故意绕开雷家店镇镇中心监控路段,企图躲避公安机关侦查,没想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经过8个小时缜密侦查,英山警方成功抓获肇事逃逸嫌疑人聂某。


本来是聂某驾驶的三轮货车被二轮摩托车追尾,如果聂某能立即停车查看情况,尽到及时抢救伤者的义务,其本人可能只承担次要责任甚至是无责任。但是一念之差,选择交通肇事后逃逸,聂某将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并面临刑事处罚,最终害人害己。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英山交警郑重提醒广大驾驶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有人员受伤,还应当送医治疗或拨打120进行救治。


01

交通肇事逃逸后将承担责任认定上的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在一些肇事逃逸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只承担次要责任甚至是无责任,但如果因为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肇事司机就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02

交通肇事逃逸后将自己承担赔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肇事车辆投保了车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只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只能是车主自行掏腰包。


03

交通肇事逃逸后行政及刑事处罚严厉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4

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逃逸后罪责加重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因逃逸而致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审核:阮景红 王科




肇事逃逸怎么处罚把人家车撞了

【基本案情】被害人刘某夫妻二人晚饭后欲步行至马路对面的湖边散步,穿越马路时被张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刘某被撞到对向车道,被王某驾驶的货车碾轧,两次事故几乎没有间隔。刘某当场死亡,张某随即报警,王某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刘某在第二次事故发生时存在生理反应。

【分歧意见】本案对张某应承担刑事责任不存在争议,但对王某的刑事责任认定存在争议,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正常驾车行驶,行驶过程中不存在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的行为,张某因驾车观察不周,将过马路的行人刘某撞至对向车道,王某不具备反应时间,如果不考虑其此后肇事逃逸的行为,王某在本次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如何认定,是否应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进而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次事故造成了刘某死亡的危害结果,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是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只有在无法查清上述情形的前提下才适用第61条的规定,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本案能够查清王某的正常驾驶行为不是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其在事故的发生中也不存在过错,故王某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也就不应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其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是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导致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看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王某的逃逸行为与刘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而不应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就本案而言,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理由

从犯罪构成上进行分析,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所谓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也就是说,交通肇事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本案中王某系正常驾驶,刘某被对向车道行驶的张某撞击至王某的车下,两起事故几乎没有间隔,王某不具备反应时间,王某驾车碾轧刘某并不是出于王某驾车观察不周,既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既然王某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当然不能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类别来分析,其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行政文书,可以作为书证,但其认定的责任只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不能作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司法办案人员需要对其进行审查,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刑事责任的认定。本案中王某肇事逃逸,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这里的全部责任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于交通行政管理的需要,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认定的事故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而不是刑法上的责任。与刑事上事实证据存疑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不同,上述行政责任的认定没有采取这一判断原则。交通管理部门通常是根据哪一方违反交通法规的数量及优先级别等因素来区分主次责任,这一点又与刑法上的结果归属存在明显的不同。

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角度进行分析,若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或对某一结果的刑事责任,就必须确定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事后逃逸行为显然不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也不是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原因,逃逸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事故的起因系张某驾驶车辆观察不周,造成第一起事故,在事故发生地及发生时间段该路段车辆往来频繁,被害人被直接撞到对向车道,王某不存在不谨慎的情况,不能中断被害人死亡结果与张某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仍应归属张某而非王某。王某的逃逸行为与刘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而不应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王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日报》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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