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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选一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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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消息(
日前,李师傅所经营的9座客车经过青银高速子洲收费站时被工作人员拦下,称车辆在通行高速时存在欠费行为。“要我补缴数千元的费用,而我的名下有十多辆车,加起来要补缴十多万了。”李师傅称,收费站的工作失误,为何要让车主买单?
据李师傅介绍,他们子洲和榆林之间运营的17辆9座客运班车,其中7辆车挂靠在恒泰公司名下,10辆车挂靠在子洲第十二公司,从2020年就开始营运。今年4月份,他们的车辆通过子洲收费站时被工作人员拦下,要求车主补缴通行费,否则无法正常通行。
“ETC都是用我的信息登记的,遇到节假日他们都能正常通行高速公路,我们不知道他们系统不能扣款。”李师傅表示,出现这样的情况是系统不能自主识别扣款,应该是收费站的工作失误,为何要让车主买单?
李师傅告诉华商报-二三里
5月1日,陕西交控集团米脂管理所向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子洲第十二公司发来《关于车辆补缴高速公路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函》,称近期按照部省有关要求,陕西省高速公路行业开展持ETC通行介质8、9座车辆节假日期间漏费情况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排查到恒泰公司有126辆车存在节假日期间(清明、五一、国庆、春节)存在漏费问题。要求恒泰公司通知各车主,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补费平台”补费流程操作补费,或在收费站车道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行补费操作。
“我的10辆车现在都存在同样的问题,一次性要补缴十多万元,哪能一下子就筹到钱了,而且我们补缴的费用和我们平时的通行费用还不一致。”李师傅称,由于他一时筹不到这笔钱,车辆无法正常通行高速公路,给他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对此,陕西交控集团米脂管理所一工作人员表示,清明、五一、国庆、春节假期,对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客车通行收费公路免收通行费,9座车辆不在免费通行范围之内。“每逢节假日,我们都会开通一个ETC免费通道,9座车辆通行后,系统无法正常扣款。”该工作人员表示,所涉及的车辆都是经过系统排查出来的,因此他们是按照正常程序通知了车辆所挂靠的公司。
对于车主提出的补缴金额和实际通行金额不一致的情况,该工作人员解释称,补缴金额都是按照通行费标准计算的。“车辆走ETC通道行驶可以享受一定的打折价格, 但是补缴的金额就不能享受打折的通行费用。”
华商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今日宣布对电商巨头阿里巴巴“二选一”等涉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引发阿里集团的股票大跌!
那么,究竟什么是“二选一”行为?阿里到底出啥事儿了?电商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存在哪些争议?就在一天以前,一份提请审议的报告正好对“二选一”进行了详解,显然是当局为更大力度的反垄断措施铺路布局。
报告将“二选一”归列为新形势下不正当竞争的其中一种“负面典型”,具体指的是“平台利用优势地位和商家对其的依赖性,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经营者在平台间‘二选一’”。报告指出,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老问题依然突出,新问题层出不穷”。其中,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凸显。
报告指出,目前购物、外卖、社交、酒店旅游等电商市场集中度日益提高,有的平台利用优势地位和商家的依赖性,强迫中小商家在平台间“二选一”,如果商家被发现在其他平台销售,平台会对商家进行惩处甚至直接下线其所有商品。部分商家因此压减产能、裁减员工,导致线上影响向线下传导。
报告还说,有的外卖平台随着商家对其依赖度的提高而向其收取更高比例的佣金,商家经营压力不断增大,经常是赔本赚吆喝,部分难以承受压力的商户要么离开平台,要么压降商品质量,最终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近来引起快递行业和社区团购都这份报告中被点名。报告指,近期,快递行业恶性低价竞争抢夺市场愈演愈烈,头部企业通过规模优势不断压价竞争,中间层商户则被迫降低快递员派送费来跟随降价,有些中小快递商户倒闭,对快递员队伍的稳定性也带来冲击,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利影响。另外,大型网络平台又布局社区团购,重现“烧钱补贴”“跑马圈地”的场景。
商家不做“二选一”可能面对什么惩处?
那么,平台是以什么方式“惩处”不接受“二选一”的商家?根据早前今年11月针对反垄断课题的报道,平台对商家采取的惩罚,可能包括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这往往会给商户以沉重打击,造成客户流失,现金流紧张,不得不遣散部分员工,也容易引发劳动纠纷。
在线外卖平台市场经过多轮整合后,已经只剩下腾讯投资的美团和阿里巴巴、蚂蚁科技联合收购的饿了么。后者先收购了百度外卖,又整合了口碑网,在许多城市与合并后的美团和大众点评形成了双头寡占格局。而这一系列外卖平台间的并购无一依据《反垄断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也无一被反垄断执法机构事后查处。
在这样的市场结构下,各地餐饮商户常常不得不被迫在两者之间“二选一”,而且往往必须接受平台的外卖配送服务,不得通过自己的员工或者第三方来配送外卖。这样一来,与平台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的商户就被平台锁定。尤其在疫情防控期间,堂食经营困难时,很多餐饮企业更加严重依赖两大外卖平台的销售渠道。
针对快递业,《时代周报》今年5月曾整理了中国七家快递主流上市公司的年报。该报汇总发现,经过阿里系快递近两年积极上演的合纵连横,中国快递市场已由此前的一超多强(顺丰独大、“四通一达”默默陪跑),变为阿里系、顺丰和京东的三足鼎立。
统称为 “四通一达” 的五家快递公司,即申通快递、圆通速递、中通快递、百世汇通、韵达快递,近两年来纷纷加盟阿里菜鸟后,在快递市场的市场份额迅猛扩张、达到了72%。而曾经的行业老大顺丰,正面对市场占有率不断流失、盈利率增长缓慢的困境。
对于阿里被调查,你怎么看?你觉得美团滴滴这样的平台,会不会成为下一个被调查的互联网企业??
一
新闻链接
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
对于市场监管总局的行政处罚,美团方面回应称,将诚恳接受,坚决落实,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指导书》全面深入自查整改,杜绝“二选一”,并表示将以此为戒,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努力为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多做贡献。
二
何为“二选一”垄断?
“二选一”垄断不是一个新鲜名词,多年前就曾经因为互联网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被大众所知晓。2018年4月,滴滴外卖在无锡上线,引发美团外卖、滴滴外卖、饿了么三家外卖平台的补贴竞争大战,在抢占市场份额的同时,平台出现无法同时登录、商家拒绝接单、订单被迫取消等反常现象,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紧急约谈,要求三大外卖平台立即整改;2015年,京东也曾实名举报双十一期间阿里胁迫商家“二选一”。
我国反垄断法重点规制四大垄断行为,分别是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垄断,“二选一”垄断本质上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二选一”垄断主要涉及三方主体:行为人、行为人的竞争对手以及被限制方,被限制方同为行为人与竞争对手的共同客户或者潜在客户,行为人要求被限制方只能与自己合作,不得与特定的竞争对手合作。
在违法性认定上,主流学术观点认为“二选一”行为涉嫌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为实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实践中“二选一”限定交易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强制、胁迫等直接限定以及更加隐蔽的间接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例如通过价格优惠、利润诱惑、资金担保以及渠道保障等形式,促使交易相对人不得不放弃与竞争对手合作。典型的间接限定有:忠诚折扣(行为人根据交易相对人的忠诚度给予不同比例的折扣,忠诚度越高,获得的折扣越低);存货锁仓(要求相对人将一定数量的商品存入指定仓库并锁定);独家合作担保(以协议、保证金的形式确保独家合作,也是此次美团被处罚的依据)。
三
正确认识“二选一”垄断
(一)“二选一”垄断首先需要认定行为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表现形式,实践中能够实施“二选一”垄断的企业,通常相对于被限制方具有较强的市场地位,后者对前者具有一定的依赖性,从而不得不接受限制。行为人如果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选一”限定交易往往无法实现,或者即使实施了,限制竞争的效果也十分有限。在反垄断执法领域,执法机关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一般按照“界定相关市场——确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逻辑思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有很多细分法律环节,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回顾笔者之前的反垄断研究文章(界定相关市场——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关键环节)。
(二)“二选一”垄断与商业发展模式高度相关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经济商业模式创新空间不断压缩,资方向运营方施加的成长压力、互联网行业竞争的加剧,使得平台倾向于“砸钱聚拢流量”“收割流量赚快钱”,形成恶性循环。资本暴力扩张、无序竞争问题不断显现,互联网平台从注重技术进步和商业模式创新转变为注重争夺有限的商家用户资源,削弱了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动力。
互联网平台经济信息透明、用户对价格敏感、品牌忠诚度不高、头部巨型平台企业具有数据、算法、算力及资本优势,使得互联网平台经济从底层发展就存在排斥竞争者对手的原始冲动。“二选一”垄断可以发生在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但是从近期监管动向来看,线上市场更容易成为“二选一”垄断的高发地带。2020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列为2021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提出“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并且要“依法规范发展”,现在看来政策导向十分正确。
(三)“二选一”如果构不成垄断也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指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应当坚持“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坚持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着力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的法律规范,保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
反垄断监管一般针对的是平台超级头部企业,垄断行为的认定,需要复杂的程序流程与专业的调查取证,时间跨度较长,这并不意味着其他平台企业就不会受到监管。监管是全覆盖的,经营者要明确对于“二选一”行为的规制,并非仅仅局限在反垄断领域,对于没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实施“二选一”行为的企业,还可能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监管。(参考案例:唯品会因“二选一”不正当竞争被罚)
四
结语
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但是平台不能剑走偏锋,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走向垄断。对于消费者而言,“二选一”垄断行为限制自由选择,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对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平台而言,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虽然可能因为“二选一站队”获得眼前利益,但是长期而言势必影响经营自由,最后危及生存;对于成熟期的互联网平台而言,应当准确把握政策导向,界定正常商业行为与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差异,合法合规开展经营,规避监管风险。可以说,平台经济的每一位参与者,都需要高度重视反垄断经营合规建设。
附:近期反垄断领域重要事件梳理
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统一各流程执法标准和程序,建立了系统完备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发布实施。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2021年7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由腾讯主导的虎牙斗鱼合并案。2021年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2021年8月18日,最高院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明确“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2021年9月27日,公牛集团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被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被处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98.27亿元3%的罚款,计2.9481亿元。2021年10月8日,美团因“二选一”垄断行为受罚。(向下滑动查看所有内容)
杜亮
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处置经验;专注于金融领域经济犯罪的法律服务,注重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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